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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计委、监察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反腐败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大措施,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之成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精神,掌握条文,理解内涵。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领域腐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认真学习借鉴青岛、济南等市有形建筑市场在健全内部制度、规范运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扎扎实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今后,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鼓励其他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二、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当前,我省有形建筑市场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目前尚未完成脱钩分离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为某个招标人承担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等代理业务。凡是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脱钩。
(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属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同时,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等。对于违反《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都要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公费发[2001]243号),经有关部门联合认证合格后,按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一个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各市、县的经济开发区、高科技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其建设工程项目要统一纳入市、县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三、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水平
健全和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三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拓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功能。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在今年年底以前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增设工程分包服务功能,将工程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
二是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以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开展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状况等在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逐步实现全省工程管理信息联网。
三是要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执业资格的信用档案,对在建筑市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和“山东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四、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搞场外交易,逃避监督,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活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妨害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交易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各市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立即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各市的检查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省里将组织有关部门从6月份开始,对全省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将公开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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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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